《天下第一哲學》(六十二)
作者:周易歸來      更新:2022-04-14 10:17      字數:3714
  ——《周易》六十四文政治哲學譯解

  第六十二篇《周易·小過》文譯解

  (原文)

  “( )小過 ,亨,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 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飛鳥以凶。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譯文)

  “六十二、小事超過,勝過,亨通,利於未來。

  適合小事超過,而不適合大事去超過。正如飛鳥死前留下驚叫聲,高處不勝寒,適宜棲息在下麵,則是大吉大利的事情。飛鳥向上強飛,會有凶險。超過了祖父,是遇合了祖母,沒能比得上君王,是遇合了做臣之道,沒有過失。不要太超過,要防患於未然,放縱與心術不正,都會遭到凶險。對待過去的錯誤,必須戒除,不要施行,永遠遵守正道。 密雲聚集在西邊的天空上,卻沒有下雨。諸公用帶繩的箭射獵,卻獲取了藏在巢穴裏的獵物。 若是不懂禮遇,而剛強過了頭,就像飛鳥投入羅網,大禍臨頭;這正是不知天高地厚而造成的災難。”

  (解說)

  “小過:亨,利貞。”

  “過”:勝過,超越。“可”:可以,適合。“小過”:指小的事情可以超越勝過。

  本篇是立論“小過”,從本篇內容來看,體現了保守主義思想,也就是後封建社會裏總結出的“人怕出名豬怕壯”,“槍打出頭鳥”,“露頭椽子先朽”的專製文化裏的世俗價值觀念。

  “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事”:指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大事”:如軍國大事。“飛鳥遺之音”:指飛鳥死前留下驚叫聲。“不宜上,宜下”:小鳥不該向上強飛,向上飛會受到猛禽的襲擊,就會遭遇不測。這裏是比喻來寓意道理。本句的意思是“適合小事超過,不適合大事超過。正如飛鳥死前留下驚叫聲,高處不勝寒,適宜棲息在下麵,則是大吉大利的事情。”本句是對“小過、亨,利貞”的補充說明。

  “飛鳥以凶。”

  這是以小鳥向高處飛來隱喻高層政治的凶險,以此提醒君子,高處不勝寒,高處有凶險。《詩·菀柳》“有鳥高飛,亦傅於天。彼人之心,於何其臻。曷予靖之,居以凶矜。”這裏的“飛鳥”就是比喻高處政治的凶險。本句的意思是“飛鳥向上強飛,就有了凶險。”這裏是以“鳥”來比喻“不宜上,宜下”的為政之道。

  “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妣”:祖母。“臣”:指男性nú隸,又指做官的人,官吏。“遇”:相遇,相待,遇合等意。

  本句意思是“超過了祖父,是遇合了祖母,沒能比得上君王,是遇合了做臣之道,這樣就沒有禍患。”這裏所講的可超過祖先,但不可超越君王,是說功業威望不要超過君王,猶功高蓋主之意。這也是政治原則問題,又是君臣之道問題,否則,其結果就不是“無咎”,而是“凶”。

  “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弗”:不,表一般的否定。“防之”:提防出現過錯。“從”:縱,縱容。“戕(qiang腔)”:《說文》:“戕,槍也。他國臣來弑君曰戕。從戈,爿聲。”《玉篇·戈部》:“戕,殺也。”《小爾雅·廣言》:“戕,殘也。”“戕”的意思是指殘害,殘殺。本句意思是“不要太超過,要防患於未然。放縱與心術不正,都會遭到凶險。”

  “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遇”:相待。“往”:過去。“往厲”:以往錯誤行為。“必戒”:必須戒除。“勿用”:不要實行。“永貞”:永守正道。 本句意思是“不要太超過,要防患於未然;過去的錯誤,必須戒除,不要實行,永遠遵守正道。”本句還是強調別勝出,堅守一種準則。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公”:本義為公正、公允、無私,等義。也是古代爵位名,春秋時代為諸侯的通稱,“弋(yi義)”:《說文》:“弋, 也,象折木 銳著形。從廠,象物掛之也。”《玉篇·弋部》:“弋,繳射也。”本篇的意思是指係有繩子的箭射獵。“彼”:第三人稱代詞,相當於他、他們、對方。“穴”:本義為土室,引申為洞窟、穴居、穴藏等義。“密雲不雨,自我西郊”直譯的大意是:濃雲密布在西郊的上空,就是沒有下雨。“公弋,取彼在穴。”此句直譯是“諸侯用帶繩的箭射獵,卻獲取了藏在巢穴裏的獵物。”

  本句是運用比喻,來隱喻著事理。雖然看到天上有了烏雲,但卻下不來雨。然而在地上打獵,看似獵物逃走,可通過帶繩子的箭在巢穴裏的獲取了獵物。本句還是隱喻著“宜下不宜上”的道理。

  “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離”:假借為“罹”,即遭受,罹難。“眚”:本義為眼睛生翳,引申為人為的過失、災禍、災害等義。本句意思是“若是沒有禮遇,而剛強過了頭,就像飛鳥投入羅網,大禍臨頭,這正是不知天高地厚而造成的災難。”

  本篇是圍繞著不要太過,所作的論述,其核心體現的是“中庸”思想。

  我們看明代也是奉旨編纂的

  《周易大全》 一書對《小過》注釋,因內容太多隻選對所謂卦辭和第一爻辭的注釋,看說的是什麽?

  “[艮下震上]

  《傳》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行則過也。《小過》所以繼《中孚》也,為卦山上有雷,雷震於高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蓋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

  小過:亨,利貞。

  《傳》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

  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傳》小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本義》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或問:飛鳥遺之音。《本義》謂致飛鳥遺音之應如何?朱子曰:看這象似有羽蟲之孽之意,如賈誼鵩鳥之類是也。

  ○鄭氏剛中曰:不宜上者上,二陰乘陽,乘陽而上,非陰所宜也。宜下者,謂下二陰順陽,順陽而恊非上逆之比也。

  ○中溪張氏曰:卦體二剛四柔,柔過於剛,小過之義過未至於太甚,亦有可亨之理,然必利於貞正。所謂小過者,但可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蓋事之大者,豈可過也。《小過》中二爻象鳥之身上下,四爻象鳥之翼橫飛之鳥,其勢迅速身已飛過,而微有遺音爾。不宜上宜下,順陰性也,故大吉。

  ○雲峯胡氏曰:易貴陽賤陰,故二陽函四陰,為頤四陽函二陰,為《中孚》,《中孚》頤皆美名也。二陰函四陽,為《大過》。四隂函二陽,為《小過》,過非美名也。《大過》陽多於陰,《小過》陰多於陽,易於陽之過,則猶許其往此,則利貞。以下無非戒辭,蓋曰陽之過,利貞而亨。陰之過,其亨必利貞,不貞則不亨也。曰陽之過可大事,陰之過不可大事,而僅可小事,何也?曰陽之過宜上,陰之過宜下,而不宜上也,所以致戒於陰之過者切矣。

  ○臨川吳氏曰:大者陽剛,君子也。小過之時,大者非可以吉。唯善於自處,能辭尊而居卑,勇退而不進,如鳥音之下而不上,則大者可吉,此君子不得誌之時轉凶為吉之道也。

  ……

  初六:飛鳥以凶

  《傳》初六隂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複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本義》:初六隂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

  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朱子曰:"初六飛鳥以凶",隻是取其飛過高了,不是取遺音之義。中孚有卵之象,小過中間二畫是鳥腹上下四隂為鳥翼之象。鳥出乎卵此小過所以次中孚也。

  ○進齋徐氏曰:初柔本下而上與四應,四動體初從四而動如鳥之飛,動而不止又小過之義。上逆下順初躁動而從上失宜下之義故凶。

  ○平庵項氏曰: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致凶,故曰飛鳥以凶。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動而成《離》,則麗於罔罟,故曰飛鳥離之凶。

  ○雲峯胡氏曰:大過有棟橈象,棟之用在中故於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於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也?鳥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飛於初已凶,飛於上可知矣。聖人戒辭與《坤》《姤》同,《大過》之初過謹則無咎,《小過》之初不謹已有咎。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傳其過之疾如飛鳥之迅,豈容救止也。凶其宜矣,不可如何,無所用其力也。

  朱子曰:若占得者,更無可避之理,故象曰:不可如何也。

  ○中溪張氏曰:不可如何者,猶言無可奈何也。”

  這種以陰陽和占筮說法,是在解釋《小過》的內容嗎?猶如算命“大師”那說法:“挑園三結義,孤獨一技”。

  可這是明代奉旨編纂的《周易大全》 。是胡廣、楊榮、金幼孜等四十多位大家共同編撰。是明永樂年間皇帝下令編修的《五經四書大全》中的一部,也是為科舉入仕學子們編的教材。不知帝製裏的學子們,學這些"易學"東西,是讓他們明白什麽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