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章 子產鑄刑鼎 (魯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春秋第一百八十七年)
作者:逸蝶宿深枝      更新:2021-02-04 09:35      字數:3350
  在楚國和吳國打了幾場不疼不癢的仗期間,有一個事件不得不說一下。

  這也是在“春秋”曆史上有一個重大意義的法律事件。

  這就是在魯昭公六年、三月的時候,鄭國的大臣子產“鑄刑法於鼎”的事件,這是在中國曆史上,首次將國家的刑法法律刻鑄在銅鼎上,也是中國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春秋以前,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於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製的恐怖和神秘,這當然是一種古老專製時代的遺跡。

  這是胡適先生的觀點。

  當然,這畢竟現代學者的一家之言,可能也是站在現代立場上的一種觀點而已,但是我們應該知道,局限於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在“春秋時期”的成文法頒布,並非象現在這樣的容易。

  單純是傳載工具就存在著很大的製約,比如:古代的書寫工具是用竹簡,刀子和毛筆,這就造成了傳承工具上的限製,因此,古人流傳下來的文章篇幅都很精煉,這也和書寫有一定的關係,否則,長篇大論下來,得用多少竹子啊。

  而且,在古代的時期,真正能夠識文斷字的人很少,能認識字,估計在鄉裏都是一個文化人了,這也就造成了老百姓對於法律內容理解的障礙。所以,先秦時期的各種政治和法律製度,並非像現在這樣完善和統一,迷信思想十分的嚴重。

  禮儀道德的規範,是整個社會的基礎,無論是在夏朝,還是在商朝或者是周朝,法律隻能是原則上的高度概括性的總結,具體落實到民間的複雜社會的實施中,就需要依據當時的社會狀態和禮製進行必要的解釋,當然無論是成文法律的解釋,還是道德禮製的解釋,重要的前提都是維護國家的貴族統治。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因此,在那個年代中,我們通過《春秋》和《左傳》的記載就可以看出:無論是調整國家之間的關係,以及政治上的操作,還是為人處事,禮尚往來。基本上都是天理,鬼神,周禮和道德及禮製,很少有引用法律來進行說教的現象。

  可見:那時候的成文法律,應該隻是一個綱領性的東西,遠遠達不到像現在動就幾百條,甚至是上千條的法律條文的發達狀態,當時無非法律,就是一個行動的綱領而已。

  因此,對於子產將刑法澆築在銅鼎上這件事,絕對是一件重磅的炸彈事件,無疑是一個重要的改革和創舉,這樣一來,必將遭受到當時已經成為習慣的文人的譴責和批評,對於子產“鑄刑法於鼎”的事件,各個諸侯國議論紛紛,褒貶不一,但是持反對意見的還是很多,比如,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大哥級晉國的重臣叔向,和學術大師級的魯國孔子都表示了強烈的反感和反對。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越來越詳細的法律被逐漸的公開和作為標準,這種做法,便已經慢慢的開始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這就造成了在子產鑄刑法於鼎之後的二十多年,晉國也開始進行了仿照,可是孔子始終認為這樣做不對。

  在晉國效仿也公布了法律之後,孔子說:

  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隻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怎麽能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最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並不奇怪。孔子認為:

  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麽人們就專注於法律,隻求免於犯罪,而失去內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追求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

  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生。這不過是孔子的一廂情願罷了,但是在那個時代裏麵,我們怎能用現在的眼光來批評他們呢。

  我們不是“法學家”,也不是“政治家”,所以在此隻是拿出了這個問題,簡單的表達一下我們自己的意見而已,我們最關心的還是發生在這個時期的故事,由此而關注一下子產這個重要的人物。

  子產執掌了鄭國的政權後,開始慢慢的顯露頭角,在國際上有了一定的名聲,在鄭國國內也慢慢的獲得了一些貴族的支持,但是這都是變現在沿用舊的傳統之上,一旦子產超出界限,引來的爭論總是不少的。

  魯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國際形勢一片大好,世界上的兩強晉國和楚國終於停止了戰爭,為中原地區的發展贏得了喘息的時間。

  借著這個良好的時機,子產開始在鄭國推行“丘賦”製度,估計就是類似於當年魯國搞的“丘甲”製度類似,大致上就是將農民按照“丘”的規模進行編製,然後按照一個“丘”的規模,計算應該出多少賦稅,或者是出多少甲士的意思,目的就是增加賦稅的收入或者是擴大征兵的範圍,但是,這樣一來,就等於打破了以前的規矩,進行了改革,必然會觸動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很多人開始就咒罵子產這個“野心派的改革家”。

  甚至說:他的父親子國在魯襄公十年,因為鄭國內亂被殺,也是因為這個兒子子產太毒了的原因,兒子克死了父親,子產就像是蠍子的尾巴,太毒了,他這樣的改革並發布命令,鄭國將要怎麽辦?

  子產很坦然,他認為隻要是有利國家,他自己個人的得失和生死就不要緊,何必去關心那些閑話和誣陷。

  為了讓鄭國的人都知道自己的政策,和違反政策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子產於魯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鄭簡公三十年)三月,鄭國的正卿(相當於宰相)子產,主持製定了一套國家法律--刑書。刑書先是寫在竹木簡上,由國家的官吏掌握施行。之後,子產下令把刑書鑄在鼎上,放在王宮門口。讓全國百姓都能夠看到這個鼎。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這也是子產,對他從公元前543年以來,所進行的諸項改革的總結。

  這個事情對晉國的大臣叔向震動很大,他連忙向子產寫信,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其中就有很多符合當時執政理念的觀點,我們既不說他的觀點是落後的,也不能說他的意見是反動的,這都是曆史環境中的必然產物。

  叔向首先在信中對子產進行否定,並提出以前自己很看重子產,而現在並不是這樣的觀點了,主要就是基於以下的問題:

  “在以前的國君衡量臣民是否犯罪,是根據犯罪的輕重來衡量,並不是根據法律條文,主要就是害怕老百姓有攀比之心。其實這就是身份的區別,貴族和平民之間的區別,如果平民好貴族一樣標準,社會豈不是亂了?”

  對於叔向的這個觀點,我們千萬不能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思想來衡量,這可是先秦時期的社會狀態。

  叔向還認為:

  “管理國家的基礎是靠著道義來防範,用政令來約束,用禮儀來奉行,用信用來保持,用仁愛來奉養,用爵位俸祿來理順,用刑法來威懾!”

  這裏麵我們就能大致的看出一個:道、令、禮、信、仁、爵、法的管理理念,其中,“法”隻是一個條件而已,如果單純的把“法”作為重要的前提和標準,那麽那些道、令、禮、信、仁、爵等就會消亡,導致社會的混亂,這個觀點不能說都是糟粕,這裏麵有很多“精神文明”的內容,單純的以“法”來衡量,勢必過於機械。

  對於如何教育臣民,叔向接著提出了一係列的辦法:

  “用‘忠’來教誨百姓;用‘德’來獎勵百姓;用‘教’來教育百姓;用‘仁’來驅使百姓;敬重的麵對他們,威嚴的管理他們,強勢的對付他們。即便這樣還不行,還要尋找賢能的官員,明朝秋毫的官吏,慈祥的鄉長,德道高的教師,這樣老百姓才能願意為我們使用。”

  叔向批評子產說:

  “人民如果知道了法律內容,就會對上級不恭敬,而且會產生攀比之心,並且來隨意的引用法律作為依據,法律不能全部概括,就會造成逃避法律的想法,那樣一來,就沒法治理他們了。

  其實,一個盛大的王朝靠的是仁義禮智,而非是刑法,你看,夏朝有了違反政令的人,才製定了《禹刑》,商朝有了違反政令的人,才製定了《湯刑》,周朝有了違法的人,才製定了《九刑》,這些刑法,都是在各個朝代的衰落的時期製定的,因此,衰落的標誌才是製定大量的刑法,而不是靠德行治國。

  現在,你子產不正是因為在輔佐鄭國後,劃定田界和改革才招來批評和譴責,你才效仿了這三個刑法,鑄刑法於鼎的嗎,用這種辦法管理百姓,是不是也太困難了。

  我聽說:國家將要滅亡,必然會訂立更多的法律,可能說的就是你這種情況吧!”

  子產收到叔向的書信後,回信給叔向說:

  “叔向大人,如果真像你說的那樣,就是因為我的才幹不足,不能考慮到子孫後代的問題了。現在我考慮的是如何救國,救世,救人民,雖然我的意見不敢和你苟同,但是從心裏是十分的感謝你的大恩大德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