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 我對共有產權房的淺薄看法
作者:鬱平      更新:2021-10-28 06:14      字數:1451
  淺薄看法2019年5月31日。根據今年北京市住建委的18號文件,住在直管公房中的租戶,如果名下沒有房產的,退租後可享受共有產權房。什麽是共有產權房?簡單來說就是房子的產權分別歸屬購房者和政府,雙方各占據房子一部分的產權,購房者隻需要出錢購買自己那部分產權就可以了。

  按照以往的房屋產權,不是私產就是公產,產權劃分是清晰的。還從來沒聽說過一套房子的產權歸兩個屬性完全不同的權利主體所共有。有人問我一套私房遺產中有好幾個人繼承,不也是共有產權嗎?我認為那可不一樣,好幾個人所擁有的都是同一套私產,他們都是在同一個層麵上的權利主體而享有同一個共同體,如果公私合用一個共同體,權利主體的製式不同,那算怎麽回事呢?

  從居住層麵來看,共有產權房的出現對剛需一族來說是一大利好消息,畢竟真正的剛需想要的就是用更低的價格買到房子,共有產權房恰好滿足了這一需求,消費者用遠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就可以買到房子完整的使用權。可是讓符合18號文件的退租房主去購買共有產權房,誰都不樂意。盡管是剛需,但是他們不同於在京城連使用權的房子都沒有的人,畢竟他們是出讓了自己現有的住房,為顧全政府的利益而退租的。大家都想和以前的拆遷也好征收也好,把地方騰出來了,政府給的是價格優惠的完全產權房,這一次給的卻是共有產權房,心裏總是有一道坎兒過不去。況且還有很多條條框框,還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因此輿情有點高漲,民怨有點沸騰,凡是涉足其中的租戶都在支棱著耳朵打探消息。關係到民生問題,作為主體的老百姓不能不上心啊。

  據說共有產權房的銷售遇冷不受待見,具體什麽原因有業內人士的分析。共有產權房與我沒有任何關係,但是作為一個還多少有點公共視點的的公民,太過於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總覺得有些太沒有社會責任感了,於是我提出了我對共有產權房的質疑。純粹是根據我的主觀分析得出的,厥詞如下:

  共有產權房顯失公平,有點違法,法律規定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退租的租戶購買了這種房子,明擺著產權雙方是不對等的,政府是強勢,個人是弱勢,這在法律上說不通。還有一個說不通的地方就是不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不能同一個物權有兩個主人,比如像我們使用的手機,我的就是我的,你的就是你的,如果兩個人擁有同一個手機,那這個手機歸誰使用啊,總不能共同使用,那隱私何在呀?政府非要把別人的物權分一部分給自己,當然是有償的,但是物權法許可這麽分嗎?

  物權法開明宗義告訴大家物權具有兩個屬性,一個是可支配性。一個是排他性。共有產權房從本質上否定了物權的這兩個屬性,首先不具有了排他性,繼而因為不排他而喪失了可支配性。可見同一個物權根本不可能讓兩個不同體製的主體分享,到底誰排斥誰呢?由此看來共有產權房不就是人為的製造雙方的對立嗎?再說物權法規定的可支配性肯定是擁有物權的主體獨立支配,既然我花錢買了房子,我當然要支配它了。如果非讓我與別人合著買,到底歸誰支配呢?這不是挑事打架嗎?你有你的支配方案,我有我的支配方案,一言不合,不就要打架嗎?最後就像《沙家浜》裏的沙奶奶和阿慶嫂打起來了,這叫什麽事呀?這叫不和諧因素。

  現在這個公有產權房弄的是既不可支配又不排他,或者說強勢一方可以強行支配,弱勢一方豈不成了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了,這種物權的概念肯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貽笑大方。一旦認識到共有產權房的不合法,也不知道會不會導致這次申請退租的房主以法律為武器抵製共有產權房,當然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包含其中,我隻是說個人的看法而已。